京華時報訊(記者裴曉蘭)張女士在美容院拔火罐時燒傷,構成十級傷殘,她起訴美容院的經營者索賠。記者昨天獲悉,市二中院終審判決張女士獲賠23萬餘元。
  張女士起訴稱,經營美容院的科技公司在其網絡主頁上宣稱該美容院是其直營店,並配以多幅實體店照片作宣傳,她據此到店內辦理會員卡。2012年6月,她在美容院拔火罐時,工作人員操作不當,將整瓶酒精灑到她的身上後著火,導致她被燒傷併到醫院就醫,經鑒定等級為十級傷殘。她起訴科技公司和另一經營者李某共同賠償醫療費等共計33萬餘元。
  科技公司和李某辯稱,張女士確實在美容院被燒傷,他們自願承擔該事件的後果。但張女士主張費用過高,他們承擔不起。
  一審法院審理後,判決李某和科技公司連帶賠償張女士殘疾賠償金、醫療費、誤工費、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3萬餘元。李某及科技公司均不服,上訴認為不應支持張女士的誤工費。
  市二中院認為,張女士在一審審理中亦提交了勞動合同、誤工證明、應發工資說明及銀行電子回單等證明瞭她的損失,據此維持了一審判決。  (原標題:女子拔火罐被燒傷獲賠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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